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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卷・第 2 期
發行於 十二月, 2008

在民主體制中,政治機構能否得到「公共支持」(public support)是獲致「制度合法性」(institutional legitimacy)的重要基礎,而司法體系也不例外。本研究以「公共支持」觀點切入,探討台灣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比較評價。作者擷取「2002年至2004年『選舉與民主化調查』三年期研究規劃(II):民國九十二年民主化與政治變遷民調案」資料,瞭解民眾對於法院和各類政治機構的信任程度,並且將司法評價區分為「法院信任」、「公正調查」、「公平審判」、「司法獨立」等四個面向,前三個面向使用「勝算對數模型」(logit models)、第四個面向採用「多項勝算對數模型」(multinomial logit model)進行檢證。分析結果顯示,相對於其他政治機構,民眾對於法院的信任程度甚高,將近七成民眾抱持肯定的態度。此外,相對而言,年齡、教育程度、政治知識、政治功效意識等變數,與「法院信任」、「公正調查」、「公平審判」等司法評價具有較為顯著的相關性;至於以往國內經驗研究證實的若干重要因素,諸如族群認同、統獨立場、政黨認同等,對於「司法獨立」(當前政府與蔣經國政府時期的比較平價)較具顯著影響。在結論中,本文認為司法體系應可成為研究台灣政治發展的另一重要領域。

吳重禮

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之間存在著緊張衝突的關係,而此問題對於台灣的檢察體系更是嚴重。最近法務部對於檢察長的調動,引起九位由檢察官所選出的檢審委員的質疑與抵制,就是一例。為了瞭解此問題之根源,本文將先探討法院人審會運作之情形以及改革派法官如何應用人審會作為改革的著力點;其次、改革派檢察官參選檢審委員的運動策略多少受到改革派法官的影響;第三、由於台灣民主政治品質的低落,使得這些改革派法官與檢察官,只尋求法官和檢察官內部的民主動員,幾乎缺乏民主可問責性,因此變成司法體系的內部民主與外部的獨立;第四、本文結論將指出,其他國家judicial council(「司法人事委員會」)組成方式(部分委員政治任命、部分委員由司法體制內部的檢察官和法官選出),是台灣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之間平衡,一個值得借鏡的制度。

王金壽

檢察系統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如何取得免於政治干預的獨立運作空間?近年司法改革的討論很多,但甚少把這個部門的改革放在政治體制變遷的架構之下看待。放眼國際,雖然司法體系面臨的挑戰還包括全球化與專業化等趨勢,但影響新興民主國家司法治能的因素,主要還是來自於政治對於司法的不當干預。甫進入民主體制的執政者,多不會願意自動放棄這個低調但極具威力的工具,以免在日趨激烈的政治競爭中喪失既有的優勢地位,誠為司法獨立的最大阻力。本研究以台灣檢察體系爭取獨立的歷史,檢視司法改革遲滯的因素,並討論其由下而上改革路徑成功的因素。本研究顯示,體制內成員抗拒被操控的自覺,及其揭弊或抗爭行動,固為改革的原動力,且可能引發制度的漸進式改革,但重要的結構因素,如司法次體系間的改革競爭與政黨輪替等因素,則為改革躍進的推力。

湯京平, 黃宏森

本文使用司法起訴與判決的資料,觀察縣議員涉入司法案件的情形。研究發現,地方金權政治的問題仍然嚴重,以第十四到第十六屆縣議員為觀察,任期內或上任前曾遭到起訴的議員比例約有一成五左右,曾有被判刑的比例約百分之八。若將賄選罪中政治人物的樁腳遭起訴或判刑也計入,則有起訴背景的比例接近三成,有判刑背景的部分也接近兩成。在涉案議員的黨籍與地區方面,國民黨以及無黨籍議員涉案的比例最高,但民進黨議員也有增加的趨勢。而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問題較為不嚴重。另一方面,從第十四到第十六屆縣議員整體來看,從涉案的背景來看,涉案議員人次並沒有隨著掃除黑金方案減少的趨勢,但是就案件發生的時間而言,涉案的比例已經逐屆降低。在案件的類型方面,縣議員涉入的司法案件主要以賄選罪為主,且在本文觀察的時間範圍內,涉及賄選罪以外案件的數目有下降的趨勢,但是涉入賄選罪的情形依然嚴重。

吳親恩

2005年5月14日選出三百位國大代表集會,複決2004年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由於當中亦包括廢除國民大會的修正條文,所以這次修憲所產生的首次任務型國大代表也成為最後一屆。這次選舉的特殊意義包括:一,任務型國大的修憲複決任務相當明確,選民投票的目的也僅止於表達修憲立場,加上各政黨及聯盟又被規定事先要表明各自的修憲立場,是以選民的投票準則相較其他形式的選舉都要來的明確,也更符合議題投票的預設;二,長期盤據台灣選舉的政黨光譜在這次選舉暫時地重新組合,民進黨與國民黨同樣贊成修憲,其他較小的泛藍及泛綠政黨則一起站在反對立場,這使得選民傳統的藍綠政黨認同與修憲議題產生不確定的交互作用;三,該次選舉是我國首次採用比例代表制,亦是世界少數採用全國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的情況,外加無選票門檻的限制及用最大餘數法來分配席次,這一連串制度設計都直接反映在選舉結果的比例代表性,並使得投票行為更貼近所謂的真誠投票反應。

本文透過巢狀勝算對數模型的應用,有幾點迥異於過去選舉研究的發現。其一,選民修憲立場的確會反映在國大選舉,但四項主要修正案的影響並不一致,本文發現贊成修憲的主要力量,來自選民對立委選制改革的支持。其次,選民統獨偏好在過去對藍綠政黨的支持一直有決定性的影響,但在修憲選舉一反常態,並未對選民投下的政黨票產生任何作用。第三,類似的情況也發現在政黨認同和族群認同的變項上,它們雖對國、民兩黨間的取捨產生作用,但當選民面對其他選項間的比較時,並不見任何影響。這些發現打破傳統一昧以政黨認同及意識形態來解釋投票行為的迷思,顯示選制規則的變化及選舉內容的設定,對投票行為仍有一定的影響,值得吾人進一步省思。

王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