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

從日本政治資金體系運作論政黨發展的侷限:以《政治資金規正法》和《政黨助成法》為主

戰後盟軍統治時期日本採用《政治資金規正法》、《公職選舉法》等推動政黨政治的發展,然其政黨政治最大特色在於自民黨的長期執政。時至90年代,日本為清新政治、打破自民黨長期執政下金權政治的窠臼,新增《政黨助成法》、《政黨法人化賦予法》等,進行政黨政治的改革。本文旨在探討上述現行法律之政黨條款運作之下出現矛盾的定義,加上政黨競爭激烈產生制度間矛盾的局面,藉由檢驗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和《政黨助成法》的政黨條款,明瞭前法主要政黨數日增、但政治獻金卻逐漸下降,而後法卻是主要政黨數減少、但政黨卻深度倚賴補助款的迥異結果。

分立政府與經濟表現:1992年至2006年台灣經驗的分析

2000年總統大選民進黨贏得勝選,取得中央政府執政權,我國中央層級政權首次進行政黨輪替,並產生「分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的體制型態。關於分立政府是否有礙於國家總體經濟表現,迄今仍是學界爭議的焦點。本研究以我國中央政府為分析對象,比較1992年至2000年國民黨執政的 「一致政府」(unified government)時期,與2000年至2006年民進黨掌握行政權的分立政府時期,整體經濟表現是否具有顯著差異。變數檢定與實證結果顯示,政府體制、實質政府支出,以及銀行利率等變數,對於國民生產毛額的變動具有顯著影響。就政府體制的影響來說,本文推論,在一致政府時期,政府整體施政較為順暢,因此促使國家經濟表現較佳;反之,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府會僵局和政策滯塞,造成政府整體施政困境,使得經濟表現將受到負面影響。在結論中,本文摘述實證分析要點,並提出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方向。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的比較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比較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相對影響力。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為研究焦點,研究時間點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二年一月底止,前半期(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年五月),是由國民黨掌握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一致政府,而後半期(自二○○○年五月至二○○二年一月),是由民進黨掌行政機關,國民黨掌立法機關的分立政府。本研究以第四屆立法院的所有法律提案為分析對象,觀察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提案上的相對影響力。研究結果顯示:第一,行政院在立法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有所不同,在一致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比立法委員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較高,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短;至於在分立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提案被通過的比例大幅降低,且通過所需要的時間也較立委提案所需的時間為長。此顯示當掌握行政院的政黨無法掌握立法院的多數席次時,在法案的推動上較為困難。其次,本研究亦發現國民黨與民進黨在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時期的朝野角色互換,導致其立委有不同的立法表現。在一致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在立法上較為積極,但是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獲得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提案上並未如過去般積極。反之,在國民黨立委方面,在分立政府時期,由於失去行政權的舞台,因此在立法提案上較過去為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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